刑讯逼供下的一起强奸杀人案

发布: 2007-3-20 17:17 | 作者: zgwqfww | 来源: 天山云海综合信息港

 王殿斌,黑龙江省孙吴县群山乡四队村民,现年55岁,系孙吴县建筑包工头,200115日,因涉嫌强奸杀人被抓,18日,刑事拘留,在关押期间受到各种酷刑,身体留下终身残疾。
2001120,黑龙江省公安厅法鉴中心DNA鉴定结论出来,确认王殿斌不是强奸杀人犯。孙吴县公安局在得此结果后,不立即释放无罪之人,而是又继续关押王殿斌50多天,直到316才释放他,本应无罪释放,为了怕受害人追诉责任,公安局却给无罪的王殿斌留个尾巴,办理取保侯审。
警察刑讯逼供办冤案
20001231,黑龙江省孙吴县群山乡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200111,孙吴县公安局吴立臣(时任刑侦大队长)、卢绪波(时任刑侦教导员)带领干警前往群山乡侦破此案,将孙吴县群山乡四队村民建筑包工头王殿斌,列为重要嫌疑人,15,公安局将王殿斌带到派出所进行体罚,17,带到刑警大队,当晚9时许,吴立臣、卢绪波、张立新、曲龙江、连永强、孙汝林等人对王殿斌进行审讯,吴立臣为主审,卢绪波为副主审。在审讯中吴立臣、卢绪波各种手段逼迫王殿斌下跪、脱光衣服、带手铐脚撩、殴打等手段,迫使王殿斌承认强奸杀人的“事实”;形成假的供述笔录。200118,王殿斌被刑事拘留,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经主管局长批准就此破案。2001120,黑龙江省公安厅做出DNA刑事技术鉴定结论,排除了王殿斌作案的可能,在关押71天时间,王殿斌于316被释放。20051213,杀人强奸的真凶邢加友被抓获。



                    孙吴县法院对吴立臣、卢绪波刑事判决书
司法机关公诉、判决办案人
2007214,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孙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叙述:检察机关认为吴立臣、卢绪波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让被害人下跪、脱光衣服、带手铐脚撩、殴打等手段,使王殿斌被迫承认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造成错案,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支持公诉机关认定,认为吴立臣、卢绪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王殿斌被诊断为肋骨骨折   


                       王殿斌妻子受刺激患精神分裂症
被害人六年艰难申诉
王殿斌对公安局刑讯逼供一案,依照国家《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要求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并对身体伤残程度做出鉴定。王殿斌说:县公安局于200115316日,对我以强奸杀人罪错抓,刑讯逼供,错误拘押定罪,并在电视曝光,最后还坚持错误用取保侯审手段释放我。经过6年的不断上访,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我的问题发出1126号文。20061226,黑河市检察院、孙吴县检察院终于立案。2007130,检察院通知说:它们已对刑讯逼供的吴立臣(时任刑侦大队长)、卢绪波(时任刑侦教导员)提起公诉。200722,根据我身体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残,向检察院公诉科递交了申请法医鉴定书,同月8日向渎职侦查局递交抗诉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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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第三医院诊断王殿斌大便失禁、双手颤抖、心跳过速、神经焦虑。
检察机关为何只对两人公诉
检察院只对吴立臣、卢绪波提起公诉,而其他参与刑讯逼供、殴打的警察未给任何处理,公诉书认定只是殴打、下跪、扒光衣服、带手铐、脚撩、推搡几下,而对被害人跪在脚撩上被扒光衣服冻了20多个小时以及身残等,公诉、判决书中对这些却只字未提。当法官讯问吴立臣、卢绪波是谁打的,谁让跪的,谁扒的衣服,回答竟然是不知道,而判决书说二人认罪态度好,不知好哪里?我是一名守法的公民,一夜之间被人为定成强奸杀人犯。吴立臣、卢绪波等人用残忍的手段把一名合法的公民刑讯逼供成十恶不赦的罪犯,在被审讯时,80多小时不给一口水喝,不让睡觉,吴立臣、连永强用两只电警棍前后电击我的后脑、后身、嘴、小便部位,同时多次电击肛门,长达2个多小时,在击打过程中,我几次几乎休克,当时心中只想一死,在此等情况下,我按照吴立臣所说形成口供,一起人为的冤案就这样定案了。
刑讯导致终身残疾谁负责
被错误刑拘以后,办案人员采用电击及其他非常手段刑讯逼供,导致我大小便失禁,性功能丧失,肋骨断裂两根,心跳过速,焦虑症,现已失去劳动能力,家中病重妻子和孩子今后靠谁抚养?
第二次提审时,我就提出翻供,当时DNA鉴定结果还未出来,在案情不明的情况下,公安局却在电视台强行给我曝光,妻子在家中看到电视播放我强奸杀人的场面,受到强烈刺激突发精神病,孩子在学校低人一等,忍受屈辱还被同学殴打,导致智力严重下降,我在被抓前是建筑工头,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自此事发生后,整个社会对我产生误解,至今还有不明真相的人误认为我是强奸杀人凶手。
法律尊严神圣不可侵犯
吴立臣、卢绪波等人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399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2条、4850条之规定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44条规定: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作出的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申请合理赔偿何时兑现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我依法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对我的合理合法要求予以支持,要求公安机关对我作出相应赔偿并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我恳请国家相关部门领导替受害人作主,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神圣性及不可侵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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