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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杀人狂魔邱兴华一审死罪 明确表示上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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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349票  浏览384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6年10月19日 20:23
今日下午2点30分,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全国的汉阴县“7·16”特大杀人案公开开庭审理。18时,法庭宣布,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被告人邱兴华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邱兴华当庭明确表示将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14日晚,被告人邱兴华持斧头、弯刀将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内工作人员和香客等十人杀死,作案后被告人邱兴华烧殿潜逃,于7月 30日在湖北省随州市武安铁路复线施工工地一临时工棚内,持铁铲将工人周建平划伤,抢走一黑色背包,因包内无钱,邱兴华将包扔在路边一棉花地里。

  7月31日,被告人邱兴华又逃至随州市万福店农场魏岗村村民魏义凯家,以做干鱼生意为由骗得魏家信任后,在当晚十时许持斧头、弯刀将魏义凯一家三口砍伤,抢得现金1302元。魏义凯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魏之妻徐开秀、魏之女魏金梅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被告人邱兴华


  安康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兴华仅因为擅自移动汉阴县铁瓦殿内的石碑遭到殿内管理人员拒绝后心怀不满,后又无端怀疑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竟持凶器将殿内的管理人员和前来殿内上香还愿的无辜香客共计十人残忍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邱兴华杀人后又烧殿潜逃。在潜逃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未果后,又入户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邱兴华作案手段十分凶残,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且数罪并罚。同时,针对被告人邱兴华所作的供述,从被告人作案情节到现场的处理等一系列环节来看,足以证明被告人邱兴华是在正常意志的支配下实施了整个犯罪行为,反映出其作案过程的目的性和凶残性。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兴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此,安康中法院依法判决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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