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强妻子庭审翻供内幕:不能接受丈夫被判死刑(图)
在和文强共同受贿一案案发后,文强的妻子周晓亚归案后表现得主动积极,首先把受贿的事实和赃款的去向做了交代,对共同受贿部分全部承认并在法庭上说 “文强不如狗”。
然而,在得知文强一审被判处死刑,自己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后,周晓亚在二审时,将一些受贿行为大包大揽,称她收受的很多财物及房产文强不知情,属她一人所为,极力为文强开脱。
对于周晓亚180度转弯的变化,其辩护律师倪泽仁解读了其中的曲折详情。
行为怪诞的会见
2010年1月1日,酣睡中电话骤响,来电显示为重庆,顿时我心头一惊,睡意全无。刚刚结束了世纪大案“亿霖传销”和“山西溃坝”案件的辩护工作,受周晓亚亲属的委托,我又接受担任“重庆打黑”系列案中文强妻子周晓亚的辩护人。
2009年12月12日,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触犯《刑法》第306条,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经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李庄案中,媒体网络给“重庆打黑”系列案件中从事辩护工作的北京律师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
律师们只要听说谁将前往重庆,总要送以善意的叮咛“小心点。”前车之鉴告诉我,代理这种案件,有可能被媒体网络推到台前大出风头,但也有更多的可能是被媒体网络唾骂不止。
不过,一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在长达一年的诉讼期间被关押在看守所,与世隔绝,处于一种“二比一”的强制困境。此时的律师,更有义务代表其家人“探亲抚慰”,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作为一名律师,无论如何不能在当事人求助法律帮助的时候,以个人安危和意愿而婉言谢绝。
不过,接待周晓亚的委托人那天,双方谈话前的“怪诞举止”,让我每次回忆起来,还是觉得既好笑又无奈。
当时,我住在重庆某酒店。委托人进房间后,先将自己手中的3部手机的电池板抠下,放进洗手间,并用浴巾掩盖好。我也按照如此“程序”做好准备。随后,双方的谈话开始。由此可见,李庄案带给律师界特别是刑辩律师的后遗症是多么严重,不少律师在会见中的言辞也表现出躲躲闪闪。
2010年1月25日,我接到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出庭通知书》。周晓亚受贿一案,定于2010 年2月2日9时30分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审理。
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的《起诉书》,此次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有文强及其妻子周晓亚、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总队原副总队长赵利明、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上述5名被告人被控涉嫌受贿等多项罪行。本案审判长为刑一庭庭长,出庭公诉人为“十佳公诉人”么宁等3人,5名被告人均委托了辩护律师。
根据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将持续5天。
开庭前后的反复
2010年2月1日当晚,我再次从北京飞往重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坐落在渝中区南纪门,这里足以体现老重庆的街巷风貌和百姓生活。之后的日子里,这里异常热闹,法院门口挤满了伸长脖子窥视法庭的人们,附近宾馆住满了来自全国各地近百家媒体的记者,法院周边拥挤的“苍蝇馆子”里座无虚席,坐满了操着不同口音的斯文食客。
作为周晓亚的辩护人,我已经在法庭上坐了4天,包括晚上的3小时,被告人周晓亚对检察机关指控其与丈夫文强,共同收受800余万元贿赂的事实统统承认,但被告人文强却说:“老婆收钱后,大多数没有告诉我。”
2 月6日,庭审将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经过几天的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我认为5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远不同于媒体报道的那样。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周晓亚作为一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之所以构成受贿罪,是因为其丈夫文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她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不可或缺的两个要件为“授意”和“共谋”,也就是说周晓亚要告诉文强“谁送钱,办何事 ”。如果不转达,就不能认定文强构成受贿罪,周晓亚也就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通过5天的庭审调查和举证质证,周晓亚对所收钱财的全部事实供认不讳,但在“是否告知文强”的细节上,却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周晓亚在庭前的审讯笔录中供认收钱告知了被告人文强,但当庭举证的笔录中均简单出现了“我告诉了文强” ,而告诉的内容却没有具体供述。
而文强当庭对很多受贿事实坦言:“她收的钱,相当部分没有告诉我。”并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多次供述:“多数没和我说过。”所以,作为口供基准的被告人周晓亚发生了变化。这一核心事实不经当庭质证,特别是不对周晓亚与文强的口供当庭质证查实,无法认定这种特定关系人依附型的共同受贿犯罪。
经过5天5夜的审理,轰动全国的重庆文强涉黑受贿系列案件终于结束了。我也返回北京,搜索网络方知,法庭上我对两个程序问题的激情辩论,引起了媒体的热炒。有的报道为“炮轰”公诉人,有的表述为“斥责”检控方,还有的报道为“ 周晓亚的辩护人情绪激动地表达了对诉讼程序的不满”,更有甚者,竟然演绎到我的辩护是对整个重庆打黑的抨击。
二审时的默契回答
2010年4月4日,我突然接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决定书》的传真,被告知“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
然而2010年4月9日下午,我突然又接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我案件于2010年4月14日上午继续开庭,对新证据进行质证,下午3点全案宣判。
案件结果会怎样?文强也许不会被处以极刑立即执行,但其所犯受贿罪的金额非常危险。因为,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有的受贿金额一个亿死不了,有的区区几百万便可以处死,差距之大令人费解。但其妻子周晓亚的刑期应当在15年以下,我当时这样想。
4月14日上午9点整,文强一案在休庭两个多月后继续开庭审理。法院仅有30多人参加旁听。9时整,文强在法警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走向被告席,精神大不如上次开庭。文强的穿着还是第一次庭审时的黑灰色休闲夹克衫。
上午的开庭只进行了14分钟,内容为对同案被告人赵利明馈赠给文强、周晓亚的一幅价值364.12万元“青绿山水”画重新鉴定后的法庭质证。早在2月2日的庭审质证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文强、周晓亚收受同案被告人赵利明行贿的价值364.12万元的张大千名画,构成受贿罪。
当时,我和被告人文强的辩护律师杨矿生等人,均对该画是否属于真迹以及价格鉴定结论表示异议,并强烈要求重新鉴定。休庭后,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尊重辩护人的意见,申请国家文物局的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重新鉴定。
2010年3月9日,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鉴的落款为张大千的“青绿山水”图(画名为《蜀山携琴访友图》)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此画上款“静庵先生”,笔墨粗俗,款字浮弱,经鉴定为一般仿品。
据此,我发表三点质证辩护意见:一、既然该画经过国家最高、最专业、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般仿品,系十足的假画,那么,就无需再进行任何形式的价格鉴定;二、非常感谢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它再一次表明了作为法官所具备的中立、公正的职业品格;三、请判决否定检察机关对该笔受贿事实的指控,并从被告人周晓亚的犯罪金额中减去相应数额。
当时,根据我的乐观估计,被告人周晓亚已经从受贿816.42万元降低为442万余元,且具有自首情节,为此,其量刑的区间和基准应当在10年或10年以下。然而无论我人在哪里,办理重庆打黑案件所产生的隐忧始终挥之不去。
4月 14日下午,法院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四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周晓亚因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面对判决结果,文强没什么反应,很平静。周晓亚则情绪激动,当庭失声痛哭,瘫软在地。
宣判的次日,我在重庆江北区看守所最后一次会见了周晓亚。令我吃惊的是,周晓亚已经从我第一次会见时的傲慢、怀疑,第二次的惊恐、侥幸,转化为宣判之后的痛悔和彻悟。她是拿着厚厚的判决书,穿着“0027号”囚服,边哭边走,进入会见室。
一个人一生中遇到丈夫判处死刑,儿子不知去向,自己又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这当然是最大最惨的事情。出于职业习惯,我问候了她前一天晚上的睡眠状况。同时,也请她谈谈对判决的感受以及有关丈夫、儿子、家庭、人生等话题,最后再平静理智地决定是否上诉以及怎样上诉。
她的第一句话是:“昨天晚上吃了很多药才勉强闭上眼睛,文强判死刑,太重了!”我问她:“昨天你在法庭上,突然变得无法控制、抽泣不止,继而瘫软在地,最后又双脚跳起,奋力跺脚,以至于法警将你带离法庭。如此强烈的反应,是不是因为文强被判处死刑?”
“当然!他就是一个普通的受贿,没有利用职权整人,没有人命,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比他受贿多得多的人都没有死,凭啥判文强死刑?我要上诉!”
会见过程中,周晓亚不时流露出对丈夫、儿子的牵挂,向我探寻有关情况。如文强是否上诉?儿子现在被关押在什么地方?周晓亚还十分失望地问道:“我还能否和文强再见最后一面?”
最后,我根据其口述内容当即书写了刑事上诉状,并让其签字,按照其意愿提交到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5月13日13时,文强案二审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公开开庭审理。在结束对文强的发问后,周晓亚开始接受法庭调查。周晓亚在陈述上诉理由时表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成立,并称量刑过重。
庭审中,文强和周晓亚两人的回答很默契,这与一审期间两人表现状况完全不同。周晓亚将一些受贿行为大包大揽,称她收受的很多财物及房产文强不知情,属她一人所为,极力为文强开脱罪行。
5月21日,文强案宣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5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回到宾馆,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丝毫没有以往办完案件后如释重负的感觉。
站在房间里,我望着枯水期的嘉陵江和眼前陈旧简陋的民舍,沉思良久。我也在想,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量刑幅度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之间。尤其是死刑、死缓,也不可能有任何界限。如此宽广的量刑区间已经引起刑法学界的关注,尤其是有些个案刑罚裁量随意性已经显现,且极不平衡。
嘉陵江上轻雾弥漫,山城上空阴霾涌动。我拿出相机拍了一张山城小景,随即拉着行李,拔出门卡,退掉房间,直奔江北机场。
然而,在得知文强一审被判处死刑,自己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后,周晓亚在二审时,将一些受贿行为大包大揽,称她收受的很多财物及房产文强不知情,属她一人所为,极力为文强开脱。
对于周晓亚180度转弯的变化,其辩护律师倪泽仁解读了其中的曲折详情。
行为怪诞的会见
2010年1月1日,酣睡中电话骤响,来电显示为重庆,顿时我心头一惊,睡意全无。刚刚结束了世纪大案“亿霖传销”和“山西溃坝”案件的辩护工作,受周晓亚亲属的委托,我又接受担任“重庆打黑”系列案中文强妻子周晓亚的辩护人。
2009年12月12日,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触犯《刑法》第306条,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经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李庄案中,媒体网络给“重庆打黑”系列案件中从事辩护工作的北京律师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
律师们只要听说谁将前往重庆,总要送以善意的叮咛“小心点。”前车之鉴告诉我,代理这种案件,有可能被媒体网络推到台前大出风头,但也有更多的可能是被媒体网络唾骂不止。
不过,一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在长达一年的诉讼期间被关押在看守所,与世隔绝,处于一种“二比一”的强制困境。此时的律师,更有义务代表其家人“探亲抚慰”,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作为一名律师,无论如何不能在当事人求助法律帮助的时候,以个人安危和意愿而婉言谢绝。
不过,接待周晓亚的委托人那天,双方谈话前的“怪诞举止”,让我每次回忆起来,还是觉得既好笑又无奈。
当时,我住在重庆某酒店。委托人进房间后,先将自己手中的3部手机的电池板抠下,放进洗手间,并用浴巾掩盖好。我也按照如此“程序”做好准备。随后,双方的谈话开始。由此可见,李庄案带给律师界特别是刑辩律师的后遗症是多么严重,不少律师在会见中的言辞也表现出躲躲闪闪。
2010年1月25日,我接到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出庭通知书》。周晓亚受贿一案,定于2010 年2月2日9时30分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审理。
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的《起诉书》,此次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有文强及其妻子周晓亚、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总队原副总队长赵利明、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上述5名被告人被控涉嫌受贿等多项罪行。本案审判长为刑一庭庭长,出庭公诉人为“十佳公诉人”么宁等3人,5名被告人均委托了辩护律师。
根据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将持续5天。
开庭前后的反复
2010年2月1日当晚,我再次从北京飞往重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坐落在渝中区南纪门,这里足以体现老重庆的街巷风貌和百姓生活。之后的日子里,这里异常热闹,法院门口挤满了伸长脖子窥视法庭的人们,附近宾馆住满了来自全国各地近百家媒体的记者,法院周边拥挤的“苍蝇馆子”里座无虚席,坐满了操着不同口音的斯文食客。
作为周晓亚的辩护人,我已经在法庭上坐了4天,包括晚上的3小时,被告人周晓亚对检察机关指控其与丈夫文强,共同收受800余万元贿赂的事实统统承认,但被告人文强却说:“老婆收钱后,大多数没有告诉我。”
2 月6日,庭审将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经过几天的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我认为5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远不同于媒体报道的那样。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周晓亚作为一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之所以构成受贿罪,是因为其丈夫文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她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不可或缺的两个要件为“授意”和“共谋”,也就是说周晓亚要告诉文强“谁送钱,办何事 ”。如果不转达,就不能认定文强构成受贿罪,周晓亚也就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通过5天的庭审调查和举证质证,周晓亚对所收钱财的全部事实供认不讳,但在“是否告知文强”的细节上,却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周晓亚在庭前的审讯笔录中供认收钱告知了被告人文强,但当庭举证的笔录中均简单出现了“我告诉了文强” ,而告诉的内容却没有具体供述。
而文强当庭对很多受贿事实坦言:“她收的钱,相当部分没有告诉我。”并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多次供述:“多数没和我说过。”所以,作为口供基准的被告人周晓亚发生了变化。这一核心事实不经当庭质证,特别是不对周晓亚与文强的口供当庭质证查实,无法认定这种特定关系人依附型的共同受贿犯罪。
经过5天5夜的审理,轰动全国的重庆文强涉黑受贿系列案件终于结束了。我也返回北京,搜索网络方知,法庭上我对两个程序问题的激情辩论,引起了媒体的热炒。有的报道为“炮轰”公诉人,有的表述为“斥责”检控方,还有的报道为“ 周晓亚的辩护人情绪激动地表达了对诉讼程序的不满”,更有甚者,竟然演绎到我的辩护是对整个重庆打黑的抨击。
二审时的默契回答
2010年4月4日,我突然接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决定书》的传真,被告知“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
然而2010年4月9日下午,我突然又接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我案件于2010年4月14日上午继续开庭,对新证据进行质证,下午3点全案宣判。
案件结果会怎样?文强也许不会被处以极刑立即执行,但其所犯受贿罪的金额非常危险。因为,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有的受贿金额一个亿死不了,有的区区几百万便可以处死,差距之大令人费解。但其妻子周晓亚的刑期应当在15年以下,我当时这样想。
4月14日上午9点整,文强一案在休庭两个多月后继续开庭审理。法院仅有30多人参加旁听。9时整,文强在法警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走向被告席,精神大不如上次开庭。文强的穿着还是第一次庭审时的黑灰色休闲夹克衫。
上午的开庭只进行了14分钟,内容为对同案被告人赵利明馈赠给文强、周晓亚的一幅价值364.12万元“青绿山水”画重新鉴定后的法庭质证。早在2月2日的庭审质证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文强、周晓亚收受同案被告人赵利明行贿的价值364.12万元的张大千名画,构成受贿罪。
当时,我和被告人文强的辩护律师杨矿生等人,均对该画是否属于真迹以及价格鉴定结论表示异议,并强烈要求重新鉴定。休庭后,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尊重辩护人的意见,申请国家文物局的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重新鉴定。
2010年3月9日,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鉴的落款为张大千的“青绿山水”图(画名为《蜀山携琴访友图》)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此画上款“静庵先生”,笔墨粗俗,款字浮弱,经鉴定为一般仿品。
据此,我发表三点质证辩护意见:一、既然该画经过国家最高、最专业、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般仿品,系十足的假画,那么,就无需再进行任何形式的价格鉴定;二、非常感谢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它再一次表明了作为法官所具备的中立、公正的职业品格;三、请判决否定检察机关对该笔受贿事实的指控,并从被告人周晓亚的犯罪金额中减去相应数额。
当时,根据我的乐观估计,被告人周晓亚已经从受贿816.42万元降低为442万余元,且具有自首情节,为此,其量刑的区间和基准应当在10年或10年以下。然而无论我人在哪里,办理重庆打黑案件所产生的隐忧始终挥之不去。
4月 14日下午,法院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四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周晓亚因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面对判决结果,文强没什么反应,很平静。周晓亚则情绪激动,当庭失声痛哭,瘫软在地。
宣判的次日,我在重庆江北区看守所最后一次会见了周晓亚。令我吃惊的是,周晓亚已经从我第一次会见时的傲慢、怀疑,第二次的惊恐、侥幸,转化为宣判之后的痛悔和彻悟。她是拿着厚厚的判决书,穿着“0027号”囚服,边哭边走,进入会见室。
一个人一生中遇到丈夫判处死刑,儿子不知去向,自己又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这当然是最大最惨的事情。出于职业习惯,我问候了她前一天晚上的睡眠状况。同时,也请她谈谈对判决的感受以及有关丈夫、儿子、家庭、人生等话题,最后再平静理智地决定是否上诉以及怎样上诉。
她的第一句话是:“昨天晚上吃了很多药才勉强闭上眼睛,文强判死刑,太重了!”我问她:“昨天你在法庭上,突然变得无法控制、抽泣不止,继而瘫软在地,最后又双脚跳起,奋力跺脚,以至于法警将你带离法庭。如此强烈的反应,是不是因为文强被判处死刑?”
“当然!他就是一个普通的受贿,没有利用职权整人,没有人命,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比他受贿多得多的人都没有死,凭啥判文强死刑?我要上诉!”
会见过程中,周晓亚不时流露出对丈夫、儿子的牵挂,向我探寻有关情况。如文强是否上诉?儿子现在被关押在什么地方?周晓亚还十分失望地问道:“我还能否和文强再见最后一面?”
最后,我根据其口述内容当即书写了刑事上诉状,并让其签字,按照其意愿提交到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5月13日13时,文强案二审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公开开庭审理。在结束对文强的发问后,周晓亚开始接受法庭调查。周晓亚在陈述上诉理由时表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成立,并称量刑过重。
庭审中,文强和周晓亚两人的回答很默契,这与一审期间两人表现状况完全不同。周晓亚将一些受贿行为大包大揽,称她收受的很多财物及房产文强不知情,属她一人所为,极力为文强开脱罪行。
5月21日,文强案宣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5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回到宾馆,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丝毫没有以往办完案件后如释重负的感觉。
站在房间里,我望着枯水期的嘉陵江和眼前陈旧简陋的民舍,沉思良久。我也在想,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量刑幅度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之间。尤其是死刑、死缓,也不可能有任何界限。如此宽广的量刑区间已经引起刑法学界的关注,尤其是有些个案刑罚裁量随意性已经显现,且极不平衡。
嘉陵江上轻雾弥漫,山城上空阴霾涌动。我拿出相机拍了一张山城小景,随即拉着行李,拔出门卡,退掉房间,直奔江北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