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法律吗?律师致全国人大公开信质疑深圳涉黄示众
【新民网·独家报道】11月29日,深圳警方为严厉打击黄业,将一百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深圳“三沙”游街示众。示众疑犯全部身着黄衣,面戴口罩,面部几乎被全遮住仅剩双眼。游街示众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宣布处罚决定,并分别读出各人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现场有上千人围观。
事件发生后,立即引起媒体的聚焦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对此事表示反对,于日前(1日)在论坛发帖《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表达自己的观点。
姚律师认为,深圳警方的这一做法“会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并且“活动本身却是违法的”。
在公开信中,姚律师写道:“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警方虽然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被处罚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推翻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构成了犯罪,在侦查终结以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而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这些人都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其为罪犯。只有通过法院的审理之后才能做出判决,最后确定这些人是否构成了犯罪,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处罚。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 走下警车的犯罪嫌疑人 南方都市报记者韩一鸣 摄
公开处理大会上的一个女认罪嫌疑人 南方都市报记者韩一鸣 摄
“其次,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示众是一种很古老的方式,……特点就是企图通过羞辱人格的方式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随着人类文明和法治的进步,这种野蛮的带有强烈的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社会抛弃。……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违法犯罪人,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次,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众所周知,预防违法犯罪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是一门科学,要用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方法来解决。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很坏的示范作用,它等于是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
新民网随即与姚建国律师取得联系,姚律师称自己已经于昨日(3日)将这封公开信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全国人大。姚律师说:“我不知道人大是否会回复我,但是我作为一个律师,是不能不说的。这种示众的做法不仅是犯法的,而且有很坏的示范作用。”据姚律师介绍,80年代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增加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姚律师还说:“像卖淫、二奶这类行为都是应该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的,可是在法制社会,还是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我反复地看了一些相关报道和照片,现场有人甚至叫好鼓掌,公安机关的示范,会让本来就存在误区的人们觉得这样的处理方法顺理成章。”(新民晚报 易蓉)
附:姚建国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
全国人大:
2006年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将在扫黄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游行示众后公开处理。在公开处理的两个现场,涉案人员均被全副武装的警察逐一押下车游街示众后由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宣布处罚决定,分别读出各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每读出一人的资料,警察便押身边的犯人踏前一步确认身份,然后押回车上载走。现场有逾千人围观,并不时响起掌声。
此一事件已经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成为近期最为引人注目的话题,随着事件的扩大传播,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事件会给中国政府造成更为恶劣的国际影响。这并非危言耸听。
也许在警方看来,以这样的方式给扫黄行动渲染气氛制造声势并无不妥,既能展示警方的战绩,又能起到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的目的,可谓一石二鸟、锦上添花之举。
然而,笔者有理由相信,这样的活动本身却是违法的。
首先,本次公开处理的人员中,仅仅是涉嫌违法犯罪,而是否真的构成违法犯罪在法律程序上并没有做最后的结论。一方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警方虽然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被处罚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推翻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构成了犯罪,在侦查终结以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而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这些人都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其为罪犯。只有通过法院的审理之后才能做出判决,最后确定这些人是否构成了犯罪,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处罚。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我们不妨这样设想一下,如果其中的一些涉案人员通过法律程序推翻了福田警方的认定,而又要求福田警方以同样的方式为其恢复名誉,警方将何以自处?
其次,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
《现代汉语词典》对示众的解释是:给大家看,特指当众惩罚犯人。这其实是一种很古老的方式,比如古代的枷号游行,斩首示众(把人头割下来挂在城门上),近代的浸猪笼,WENGE期间的戴上高帽游街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企图通过羞辱人格的方式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随着人类文明和法治的进步,这种野蛮的带有强烈的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社会抛弃。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后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又逐步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保护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分子的人身权益。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增加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RENQUAN,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制与RENQUAN的进步。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违法犯罪人,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更何况深圳警方“公开处理”的不过是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普通公民。英国有句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意思是说即便一个贫寒的人住在贫民窟里,也有着自己不可侵犯的权利和自由,这句话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表达了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之情。如果我们不明白这一点,就谈不上依法治国,也谈不上依法行政。
再次,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众所周知,预防违法犯罪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是一门科学,要用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方法来解决。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很坏的示范作用,它等于是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如果警方此举还有宣传法制的意图,岂非是缘木求鱼的天大笑话!至于说到所谓的震慑作用,就只有老天才知道了。我们知道的是,贴上门神并不能阻止鬼进门,死刑的存在也没有消灭杀人放火之类的恶性犯罪,预防违法犯罪决不是靠简单粗暴的游行示众就能解决的,福田警方这种哗众取宠的做法可以休矣!
基于以上理由,考虑到类似事件并非个案和偶然,本律师认为,做为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有必要也有义务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依法治国精神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公开表明自己的态度,为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对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令禁止。
此致
敬礼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姚建国律师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事件发生后,立即引起媒体的聚焦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对此事表示反对,于日前(1日)在论坛发帖《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表达自己的观点。
姚律师认为,深圳警方的这一做法“会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并且“活动本身却是违法的”。
在公开信中,姚律师写道:“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警方虽然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被处罚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推翻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构成了犯罪,在侦查终结以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而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这些人都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其为罪犯。只有通过法院的审理之后才能做出判决,最后确定这些人是否构成了犯罪,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处罚。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
公开处理大会上的一个女认罪嫌疑人 南方都市报记者韩一鸣 摄
“再次,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众所周知,预防违法犯罪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是一门科学,要用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方法来解决。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很坏的示范作用,它等于是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
新民网随即与姚建国律师取得联系,姚律师称自己已经于昨日(3日)将这封公开信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全国人大。姚律师说:“我不知道人大是否会回复我,但是我作为一个律师,是不能不说的。这种示众的做法不仅是犯法的,而且有很坏的示范作用。”据姚律师介绍,80年代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增加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姚律师还说:“像卖淫、二奶这类行为都是应该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的,可是在法制社会,还是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我反复地看了一些相关报道和照片,现场有人甚至叫好鼓掌,公安机关的示范,会让本来就存在误区的人们觉得这样的处理方法顺理成章。”(新民晚报 易蓉)
附:姚建国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
全国人大:
2006年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将在扫黄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游行示众后公开处理。在公开处理的两个现场,涉案人员均被全副武装的警察逐一押下车游街示众后由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宣布处罚决定,分别读出各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每读出一人的资料,警察便押身边的犯人踏前一步确认身份,然后押回车上载走。现场有逾千人围观,并不时响起掌声。
此一事件已经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成为近期最为引人注目的话题,随着事件的扩大传播,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事件会给中国政府造成更为恶劣的国际影响。这并非危言耸听。
也许在警方看来,以这样的方式给扫黄行动渲染气氛制造声势并无不妥,既能展示警方的战绩,又能起到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的目的,可谓一石二鸟、锦上添花之举。
然而,笔者有理由相信,这样的活动本身却是违法的。
首先,本次公开处理的人员中,仅仅是涉嫌违法犯罪,而是否真的构成违法犯罪在法律程序上并没有做最后的结论。一方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警方虽然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被处罚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推翻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构成了犯罪,在侦查终结以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而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这些人都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其为罪犯。只有通过法院的审理之后才能做出判决,最后确定这些人是否构成了犯罪,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处罚。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我们不妨这样设想一下,如果其中的一些涉案人员通过法律程序推翻了福田警方的认定,而又要求福田警方以同样的方式为其恢复名誉,警方将何以自处?
其次,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
《现代汉语词典》对示众的解释是:给大家看,特指当众惩罚犯人。这其实是一种很古老的方式,比如古代的枷号游行,斩首示众(把人头割下来挂在城门上),近代的浸猪笼,WENGE期间的戴上高帽游街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企图通过羞辱人格的方式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随着人类文明和法治的进步,这种野蛮的带有强烈的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社会抛弃。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后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又逐步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保护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分子的人身权益。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增加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RENQUAN,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制与RENQUAN的进步。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违法犯罪人,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更何况深圳警方“公开处理”的不过是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普通公民。英国有句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意思是说即便一个贫寒的人住在贫民窟里,也有着自己不可侵犯的权利和自由,这句话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表达了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之情。如果我们不明白这一点,就谈不上依法治国,也谈不上依法行政。
再次,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众所周知,预防违法犯罪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是一门科学,要用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方法来解决。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很坏的示范作用,它等于是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如果警方此举还有宣传法制的意图,岂非是缘木求鱼的天大笑话!至于说到所谓的震慑作用,就只有老天才知道了。我们知道的是,贴上门神并不能阻止鬼进门,死刑的存在也没有消灭杀人放火之类的恶性犯罪,预防违法犯罪决不是靠简单粗暴的游行示众就能解决的,福田警方这种哗众取宠的做法可以休矣!
基于以上理由,考虑到类似事件并非个案和偶然,本律师认为,做为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有必要也有义务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依法治国精神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公开表明自己的态度,为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对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令禁止。
此致
敬礼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姚建国律师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