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妻子拟控告终审法官枉法裁判 法制史上罕见
今天,记者从邱兴华之妻何冉凤处获悉。在表示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后,她又委托律师对邱兴华案件的公诉、审判和死刑复核的主诉检察宫、审判和复核法官,提出有罪控告。陕西省检察院宣教处处长窦力表示,“会高度关注此事”。
2006年12月28日,邱兴华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死刑并被立即执行后,何冉凤1月10日赶到北京,和一直支持给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律师会了面,并正式委托他就邱兴华杀人案向最高法院申诉。
1月13目上午。记者拨通了何冉凤的手机。在提到丈夫邱兴华是否可能患有精神病时,她说:“他们这个家族出了好几个‘癫子’,他真的可能有这个病。现在我还在申请给他做缺席精神病鉴定。”
昨天下午,何冉凤委托的刑事控告律师樊鸿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樊律师认为。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法规,参与办理案件的所有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都应该在知道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患有精神病时,主动指派专门机构为其作出鉴定。邱兴华案在一审宣判后,曾有精神病专家、法学专家呼吁给邱兴华一个鉴定的机会。然而,所有环节的办案人员都没有给邱兴华做鉴定。
樊鸿烈向记者初步分析了被控告对象可能“涉嫌”的“罪名”: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四个职务犯罪行为。
另据了解,目前樊鸿烈正在积极准备材料,最快将在本周四,即1月18曰向陕西省检察院相关部门递交控告材料。
据记者了解,死刑犯家属认为判决不公,并对公诉人和判决法官提出有罪控诉,这在全国还是首次,在法制史上也极为罕见。
检察院说法 支持公诉并非个人行为
获悉有人准备对邱兴华的二审公诉人和审判法官进行有罪控告后,陕西省检察院宣教处处长窦力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窦力认为,从邱兴华作案的过程看,“他的思维是非常严密的,与精神病没什么关系。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所做出的决定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检委会领导一致通过的”。
2006年12月28日,邱兴华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死刑并被立即执行后,何冉凤1月10日赶到北京,和一直支持给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律师会了面,并正式委托他就邱兴华杀人案向最高法院申诉。
1月13目上午。记者拨通了何冉凤的手机。在提到丈夫邱兴华是否可能患有精神病时,她说:“他们这个家族出了好几个‘癫子’,他真的可能有这个病。现在我还在申请给他做缺席精神病鉴定。”
昨天下午,何冉凤委托的刑事控告律师樊鸿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樊律师认为。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法规,参与办理案件的所有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都应该在知道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患有精神病时,主动指派专门机构为其作出鉴定。邱兴华案在一审宣判后,曾有精神病专家、法学专家呼吁给邱兴华一个鉴定的机会。然而,所有环节的办案人员都没有给邱兴华做鉴定。
樊鸿烈向记者初步分析了被控告对象可能“涉嫌”的“罪名”: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四个职务犯罪行为。
另据了解,目前樊鸿烈正在积极准备材料,最快将在本周四,即1月18曰向陕西省检察院相关部门递交控告材料。
据记者了解,死刑犯家属认为判决不公,并对公诉人和判决法官提出有罪控诉,这在全国还是首次,在法制史上也极为罕见。
检察院说法 支持公诉并非个人行为
获悉有人准备对邱兴华的二审公诉人和审判法官进行有罪控告后,陕西省检察院宣教处处长窦力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窦力认为,从邱兴华作案的过程看,“他的思维是非常严密的,与精神病没什么关系。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所做出的决定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检委会领导一致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