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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妇女遭日本人打伤 日商不肯道歉开高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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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71票  浏览138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6年12月08日 18:19
两名中国妇女2005年12月7日就2004年5月在大连被两名日本商人殴打一事向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年过去了,该案至今没有任何判决。对此,法院的解释是“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受时间限制”。法学专家却说,此举违反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而涉案的日本商人曾开高价和解,但就是不肯道歉。

  日商开高价和解 但就是不肯道歉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2月6日介绍,去年该案在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开庭前,原告的当事人就多次要求法院必须要传唤行凶打人的两名日本商人到庭。但是直到去年12月7日该案开庭,原告当事人才发现到庭的不过是两名日本商人所聘请的中国律师。因此,两名原告愤然离开法院。此后,李鑫等人放弃了索赔,“连医药费也不用日本人赔了。但只要一条,日本人必须赔礼道歉!”

  向律师说:“日本商人委托过很多人找我,希望我从中协调,使案件庭外和解。日本商人还开出了超过医疗费十倍,也就是二十万元人民币的价码,希望我调解成功,惟一的条件是不赔礼道歉。”

  律师:证据充分为何迟迟没宣判

  据向律师介绍,这一案件在去年开完庭后,法院就宣布闭庭等候判决。“我的当事人态度非常坚决,日本人打人一定要赔礼道歉,而日方的代理律师又无法就赔礼道歉一事作出明确答复,所以那次开庭没有任何结果。”

  “这个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打人的日本商人在公安机关已经交代了全部打人过程。我的当事人只是要求赔偿医疗费并赔礼道歉,如果是两个中国公民的纠纷,法院早会有判决了。”

  法官:涉外民事案审理不受时间限制

  对此,负责审理这一案件的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赵盛国昨日表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受时间限制。

  赵副庭长解释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时间,不受六个月内审结的时间限制;审理二审的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三个月内审结的时间限制,法院在审理涉及外国公民或经济组织、社团的民事案件时,审理时间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因此该案一年来没下判决,没有任何过错。”

  专家称法院违反民诉法基本原则

  对此,中国诉讼法权威专家樊崇义表示,大连市中山区法院违反了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最基本原则。樊教授说:“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虽然说中国民诉法中对于涉外的案件没有规定审理期限,但并不代表这些涉外案件可以无限期地拖下去。之所以没有规定期限,主要是因为涉及外国当事人时可能会存在着外交、时差及地域等方面的差异,这不应该成为案件久拖不决的理由和借口。”

  樊教授表示,大连中山法院既然已经就本案开过庭,那就应该迅速及时地下达判决。该法院已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即所谓方便群众;迅速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根本无从谈起。  

  事件回放

  2004年5月7日

  日本人栗本友浩和恩田幸晖殴打两名中国女商人李鑫和张丽群。原因是李鑫和张丽群因忍受不了从日本人房间中传出的声音并敲打墙壁。

  2004年5月10日

  公安部门决定对栗本友浩拘留15天,2004年5月11日, 另一名日本人恩田幸晖回国。

  2004年5月14日

  受害人于2004年5月19日向中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5月25日

  栗本友浩回国。当日,被委托的中国律师领走诉状和传票。

  2005年12月7日

  日商打人案在大连开庭,栗本友浩和恩田幸晖未出庭。

  2006年3月15日

  该案在中山法院再次开庭,法院主持调解,日方拒绝赔礼道歉,法院再次宣布闭庭等候判决。

  2006年12月7日

  距案发两年零七个月,距第一次开庭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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