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天山云海综合信息港 >> 资讯 >> 法律纵横 >>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

高法等四部门规定执行死刑禁止游街示众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新华网   发布者:田雨 崔清新
热度47票  浏览57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7年3月14日 12:4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

针对死刑案件的执行工作,《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意见》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将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在交付执行3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意见》同时明确,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

搜索
顶:2 踩:3
对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当前平均分:0.92 (13次打分)
对本篇资讯内容的质量打分:
当前平均分:-0.75 (12次打分)
【已经有17人表态】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换一张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网络资源

声明:本站所有新闻信息均为网络转载,但不表示本站同意其观点及说法!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被转载方并通知本站屏蔽该新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