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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国称物权法不违宪 政治方向正确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星岛   发布者:网络转载
热度93票  浏览68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7年3月08日 22:20
  备受海内外关注的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于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8日说,物权法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王兆国说,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强化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说,物权法草案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征地应足额安排农民社保费用

  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问题,草案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草案规定得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物权法草案对小区车位及业委会职能均有规定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物权法草案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等公用设施和绿地等公用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还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作了规定。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物权法有本质区别

  王兆国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与资本主义物权制度有本质区别。

  王兆国介绍说,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中共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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