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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连跳触目惊心 富士康已成跳楼公司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环球时报   发布者:本站编辑
热度137票  浏览17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0年5月16日 22:22
  14 日晚间,富士康一名梁姓员工坠楼身亡,这是今年以来富士康科技集团第九名坠楼的员工,共造成7死2伤。现场发现一把带血的匕首,死者身上有四处刀伤。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人们尚未从八连跳的惊恐与疑虑中回过神来,第九跳猝然而至。尽管第九跳与前八跳有所不同——死者身上的多处刀伤昭示着事件背后的波诡云谲,但连续的悲剧已让网友惊呼“富士康成了跳楼公司”。持允而论,不能把所有的罪愆归结到富士康身上,但同时应该看到,富士康在频发的跳楼事件中,难脱干系。

  在富士康,起码存在三重断裂。其一,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断裂。在富士康,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很简单明了,企业过度追求利润,基层员工劳动强度极大,被训练成了一台台机器。员工加班很正常,国家法律规定每月上限36小时的加班,成了一纸空文。与此对应的是苛严的处罚制度——在生产车间,员工不准喧哗、闲谈,若被发现即被处罚。管理缺乏人文关怀和情感慰藉,“视员工为第一宝贵财富”成了美丽而飘渺的肥皂泡。

  其二,员工与员工之间的断裂。员工之间的关系比较淡漠,平时大家基本上没有交流,“住在一起就跟陌生人一样”。比如,某员工感觉不舒服,在宿舍床上躺了三天,无人过问。员工既感受不到企业的温情,也体味不到同事的关爱,只能选择孤寂与落寞,正如有论者所称,缺乏“群体价值文化”支撑的工人,只能处在冷漠和离散的“原子”状态,成为空心人。这种状态容易滋生悲剧,而这与富士康冷漠的企业文化大有关系。

  其三,工会与企业、员工之间的断裂。《劳动监察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法》第六条则规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但在富士康,工会显然未能发挥应有的效用。富士康集团工会副主席在接受采访时称:“我们查过这几起坠楼事件,之前这些员工是没有任何的投诉,或者是求助这样的信息。”实际上,工会应该发挥主动性,主动维护工人利益,主动探询工人烦恼,而不是等着工人找上门来。

  更令人遗憾的是,作为工人的娘家人,工会不少时候是缺位的,有时不仅不为工人说话反而屁股坐在资方这一边,原因很简单,工会缺乏独立性,工会负责人往往由企业领导任命,因此必须听命于企业领导、维护企业利益,如此一来工人的权利就会更加贫乏。

  有学者称,“不妨请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组成一个调研组到富士康来进行一个课题调研,深入研究员工‘跳楼’事件背后的经济和社会原因”。面对触目惊心的九连跳,是该深入调查,深挖根源,整饬乱象,重塑体制了,不问苍生问鬼神的思维要不得,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维也要不得。如果不激活既有体制,不建构制度性的防范体系,就无法真正革除隐患、去除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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