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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警察打人致死案续 三名涉案人员被批捕(图/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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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55票  浏览89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8年11月19日 13:45
  核心提示:“10·11”哈尔滨警察打人致死案涉案的两名警察齐新、刘力男和死者林松岭的同学杨森已被批捕。此案造成林松岭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10·11”案两名涉案民警已被批准逮捕(视频) 东北网

  
尸检现场

  新华网11月18日电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11月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0·11”案涉案的齐新、刘力男、杨森已被批捕。

  哈尔滨市公安局副局长卢洪喜说,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齐新(原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男(原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涉嫌故意伤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检察机关于2008年11月14日批准对两人依法实施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据卢洪喜介绍,今年10月11日晚,杨森(男,22岁,无业)在糖果酒吧内缓台将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先后打伤,致李鑫宇左眼眶内壁两处骨折,王金刚右肋第8、9、10、11肋骨骨折,而且杨森的行为导致了事态的扩大。10月31日,经省公安厅法鉴中心鉴定,两名民警均为轻伤。11月6日,专案组对两名民警的伤情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再次进行损伤鉴定,结论与省公安厅法鉴中心的鉴定结论完全一致。

  卢洪喜说,杨森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1月14日对杨森批准逮捕并依法执行,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卢洪喜说,调查中还发现,杨森曾于2006年7月2日因殴打3名民警犯妨害公务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森酒后驾车经过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街109路公共汽车终点站时,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相剐后,二人发生口角,动力交警队交警刘守壮前来处理该交通事故,杨森不配合交警工作,用拳头将刘守壮打伤,民生路派出所民警刘磊及文化街派出所民警玉良在赶到现场处理该案件时,被告人杨森仍不配合民警工作,将民警打伤。经验伤,刘守壮系头外伤、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钝挫伤,刘磊系右肘部软组织挫破伤,玉良系左下肢外伤、左下腹软组织挫伤,被告人杨森被当场捕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森以暴力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2006年8月1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森以暴力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森系在校大学,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已和解,对被告人杨森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森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10月11日晚,哈铁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齐新、肇东市公安局民警李锋、哈铁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刘力男、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李鑫宇、香坊分局民警王金刚、交警支队民警栾奡,乘车来到南岗区西大直街糖果酒吧。在酒吧门前,林松岭和原大学同学车亮、杨森、潘兴、王振超以及两名女青年,与齐新等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事件中,多人不同程度受伤,林松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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