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天山云海综合信息港 >> 资讯 >> 生活世态 >>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

男子强行拍摄前女友裸照将其强奸 仅为追回恋爱开销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网络转载   发布者:本站编辑
热度107票  浏览34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6月21日 11:26
  青年与女友分手后,为追讨恋爱时花去的费用,居然强行将前女友捆绑拍摄裸照,并实施强奸。近日,通过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审理后,这名叫李耀林的荒唐青年被以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据了解,李耀林与李某原为一对情侣,两人一同在南浔打工,相处一段时间后分手,李某离开南浔。分手后,李耀林想起当初为了追求李某花掉不少钱,遂要求李某退还这笔费用。李某答应退还,并写了一张2500元的欠条。2008年12月31日,李某致电李耀林,表示将于当日晚上到南浔,先还一部分钱。当天中午,李耀林联系方某,以李某欠钱不还为由,要求方帮助其抓李某。

  当晚21时许,李耀林将李某骗至其租房。随后,李耀林纠集方某等到其租房,强行用毛巾堵住李某的嘴巴,用绳子捆绑李某,并将李某从客厅抬到房间的床上,用老虎钳等工具对李某进行恐吓。方某等人走后,李耀林强行扯开李某衣裤,对其拍摄裸照,并以散播相威胁。后李耀林在李某双手仍被反绑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李某趁李耀林拿外卖之际,夺门而逃。李耀林随即追上,在拖拉时,将李某上身衣服扯下,致使李某赤裸上身而逃。后李某在朋友的协助下报警。

  庭审中,被告人李耀林称其捆绑李某是为了拍摄裸照,以此吓唬她达到促其还钱的目的,而性关系是在李某自愿的基础上发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均不认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耀林捆绑被害人,在客观上已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又有侮辱情节,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而庭审查明,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故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依法应两罪并罚。
TAG: 裸照 男子 女友 强奸
搜索
顶:3 踩:8
对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当前平均分:-0.32 (28次打分)
对本篇资讯内容的质量打分:
当前平均分:-0.78 (36次打分)
【已经有32人表态】
4票
感动
4票
震惊
3票
3票
路过
高兴
2票
同情
2票
难过
4票
无聊
5票
愤怒
5票
搞笑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换一张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网络资源

声明:本站所有新闻信息均为网络转载,但不表示本站同意其观点及说法!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被转载方并通知本站屏蔽该新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