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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杀死情妇伪造现场 曾向公安打探侦破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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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79票  浏览125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6年11月22日 12:01
峰峰矿区一检察官杀死情妇被判死缓

  峰峰矿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振举将情妇杀死于卧室内,近日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9日晚21时30分左右,峰峰矿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振举来到峰峰矿区和顺院李女士家中与李闲谈,其间两人发生争执,张振举用菜刀和扳手猛击、砍李的头、颈部,将李杀死,而后伪造现场并逃离。

  邻居证实,当晚22时许,李某家的楼道灯亮了,之后就一直亮着。朋友发现其死在家中后,立即报警。李某的丈夫常年在外地经营生意,孩子也在外地求学。据丈夫和儿子介绍,检察官张振举多年以来一直和李某有很深的交往,李某患有高血压,儿子曾经提出过让母亲北京治疗。

  接到报警后,公安人员很快介入调查,在公安人员勘查现场时候,张振举曾前来探视和向公安人员打探案件的进展情况。之后,公安人员在获得一些初步证据后,控制了张振举,在侦查阶段,张振举多次供认,2004年12月9日晚,张振举来到李某家中闲谈,期间不让李某接听电话而将电话线扯断。因张振举与李某有两性关系,李某向张索要6000元用于到北京看病,张不肯,两人发生争吵。盛怒之下,张振举从李某家中找来菜刀和扳手将李某杀死,拖动尸体,将凶器放在东卧室双人床被子与床垫之间藏匿,并在室内到处翻动,故意伪造现场后逃离。

  在侦查中,公安人员委实费了不少周折,现场留下的脚印均残缺不全,公安人员将脚印提取后提交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鉴定结果认定李某被杀现场留下的血足迹是张振举所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振举目无国法,因琐事将人杀死,故此判处张振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张振举的犯罪行为给李某的丈夫儿子造成很大的损失,为此判决张振举赔偿他们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7442.5元。这一数额与他们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766500元相差很大。截至记者发稿时,李某的丈夫电话告知记者,他将在期限以内提起上诉,要求对张振举予以重判,并加大民事赔偿的数额。

  据悉,张振举在被逮捕之前为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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