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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菲证人身份遭质疑 法律人士疑其隐瞒实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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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111票  浏览8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0年4月04日 16:11
  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案闹得沸沸扬扬,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刘芳菲以证人的身份做出的证词更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近日,烟台市一法律界人士从法律的角度质疑刘芳菲在此案中的证人身份便是其中话题之一。

  孙检察员在研究了有关新闻报道后回复记者说:“关于刘芳菲收钱的细节,不同媒体的报道有矛盾之处。如果是王益指使李涛送给她的,那既然此200万元已被列为王益受贿罪的一项事实,刘芳菲的行为就属于掩饰王益犯罪所得赃款,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侦查机关最好把王益和刘芳菲并案处理,案件名称就是:王益、刘芳菲受贿、掩饰犯罪所得案。检察机关好作为一个案件起诉。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如果是王益向李涛索取了200万元后转手给了刘芳菲,那需要证明刘芳菲明知200万元是王益受贿所得的赃款。能证明的话,就同案起诉刘芳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能证明的话,就不能起诉她。”
刘芳菲

  孙检察员同时也坦言:“盗窃案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并成一案的情况很常见,但受贿案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并成一案的情况我好像还没有听说过。但以前没有不等于今后不会有。”

  据孙介绍,这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该条第一款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孙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前并不叫这个名字,而是叫做“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在具体案件中罪名可以分拆为窝赃罪、转移赃物罪、收购赃物罪、销赃罪等。孙检察员最后说:“刘芳菲没有被同案起诉,可能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公诉人认为刘的情况属于“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刘芳菲没有与王益同案被起诉是事实,那么案件最终会有怎样的结果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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