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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强奸五岁女童后将其踩死获轻判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布者:网络转载
热度100票  浏览201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7年2月24日 15:48

  核心提示 施暴者杨远征强暴5岁女童后,将女童塞入编织袋中并将其活活踩死,而法院却认定杨归案后认罪服法,并以此为由免除其死刑。这起判决立即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

  一位参与审理的法官说,此案确有其证据上的瑕疵,缺少直接证据;一位法学专家认为,一审法院几乎将刑罚上可能的最优惠的处罚都给予了被告人,但其理由却显得非常牵强

  特约撰稿江小鱼

  2006年12月24日,天气阴冷。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第二中学的会议室里群情激愤,人们义愤填膺, 100多位教师纷纷在一张请愿书上签名。这所中学退休教师邹春宝5岁的孙女惨遭强暴,施暴者杨远征竟将女孩塞入编织袋中活活踩死,而湖南邵阳中院却认定杨归案后认罪服法,并以此为由免除其死刑。这起判决立即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学校以党支部、教育工会的名义,组织百余名老师联名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请愿书,要求严惩杀人凶犯。附近山寨的人们也不约而同地赶来,联名按手印要求依法严惩罪犯。

  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出乎当地很多人预料,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逃脱了死刑。这纸判决在苗寨的村民中引起了轩然大波,杀人抛尸者为什么能逃过死刑?凶手供认强奸过女童,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定?一系列疑团困扰着人们。

  5岁幼女儿童节前失踪

  62岁的邹春宝是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第二中学的退休语文高级教师,一生教书育人,备受当地师生尊敬。200 5年5月,邹老师遇到了平生最大的打击:他年仅5岁的孙女小黎,在“六一”儿童节前夕突然神秘失踪。

  小黎天资聪颖,喜欢唱歌跳舞,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坳头村里是人见人爱的小女孩,案发前还在读学前班。2005年儿童节前,老师安排她在“六一”节当天代表班级表演《小兔子乖乖》、《小天鹅》等少儿歌舞节目。

  2005年5月24日晚上7时许,早过了放学的时间,邹春宝发现小黎还没回家,便问周围的人谁看见过她,人们都说没有见到。一家人连忙去找,问遍了村里所有的人,都说没有见到小黎。

  当晚家人找到深夜,周围的山寨、山沟、溪流、公路、水库等都找了个遍,也没有发现她的踪迹。一种不祥之感顿时涌上邹春宝全家人的心头,邹春宝迅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那时,正是乡下中稻插秧的农忙季节,也正是南方暴雨时节,邹春宝一家丢下农活,其爱人、大儿子、媳妇和亲戚、朋友以及山寨里的人一起寻找小黎,他们找遍了附近几个县的车站、码头,但始终杳无音信。

  6月2日,小黎的父亲邹德成在镇中学附近的河滩上,发现了一个装猪饲料的编织袋,袋子外面有很多苍蝇、蛆虫,溢出很臭的气味。

  邹德成捂着鼻子用手一摸,感觉到袋内东西软软的,联想到自己失踪的女儿……他赶忙打电话叫来几位亲戚。亲戚们来了后,确认是一具小孩的尸体,便立即向镇派出所报警。

  凶手供认强奸后踩死幼女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和公安局刑警立即赶到。警察剪开袋子,赫然发现一名5岁左右的女孩,呈跪拜俯卧状,臀部位于袋底,头朝袋口。尸体上身穿一件棉纱T恤衫,下身赤裸,右脚穿黄色塑料凉鞋,左脚凉鞋脱落于袋内。此后,警方多次将死者的牙齿、颅骨等送往省城长沙进行司法鉴定,并确认该案系一宗强奸幼女凶杀案件。

  6月上旬,20多名警察多次来到坳头村,调查村里是否有性欲强烈的单身男性或妻子长期在外的男人。最后,40 多岁的杨远征进入了公安人员的视野。据村民讲,杨远征的妻子长期在广东打工,杨在村里时常深更半夜敲妇女的门,大白天也敢调戏女人。关于他的好色新闻,十里八寨的男女老少都在风传。

  随后,警方趁杨远征下田干活之际,几次悄悄来到他家搜查,果然查出捆扎编织袋用的棕色碎布条、床上小女孩遗留下来的棒棒糖棍等东西,这些东西与发现编织袋现场的东西相吻合。于是,杨远征作为案件的重大嫌疑人,随即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警方取得的证据面前,杨远征不得不供认:2005年5月24日下午4时许,他见小黎单独一人在玩耍,顿起淫心,便将其带至自家的屋内。随后,他将小黎抱到床上,用手捂住她的嘴巴,卡住脖子将小黎强奸。强奸之后,他害怕事情败露,便从家里拿出一个编织袋,将小黎装入袋内并用穿皮鞋的脚将其踩死。当晚11时许,他将装有小黎尸体的编织袋抛弃于流经山寨旁的河中,企图毁尸灭迹。

  有了杨远征的这些供述后,6月20日,杨远征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幼女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邵阳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对杨远征提起公诉。

  法院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至此,案件似乎真相大白。但是,2006年5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出乎当地很多人预料:杀人抛尸的杨远征仅仅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了杨远征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对于故意杀人的情节,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这样的认定:2005年5月24 日,杨远征见小黎一个人在玩耍,产生了奸淫她的想法。随后,杨远征将小黎带至自己住房内,并抱起小黎,扯脱她的裤子( 一只裤管未脱)。其间,小黎拼命哭喊挣扎。杨远征为了防止别人听到,就把小黎放在床上,用被褥捂住她的面部,小黎仍不停地哭叫挣扎。杨远征遂用右手卡住小黎的脖子,使其不能出声。事后,杨远征掀开被褥去看小黎,发现小黎不能动弹,只有一点点呼吸。杨远征遂将小黎装进一个编织袋中,在捆扎好后,又在小黎的头部和其他部位用力踩了几脚,在确认小黎没动弹后,采取抛尸行动。

  而对于检察院指控的强奸罪,法院认定,公诉方只提供了被告人杨远征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遂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最让邹春宝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法院还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人杨远征归案后认罪服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并据此判处杨远征无期徒刑。

  一纸刑事判决书打破了坳头长期的宁静,在苗寨村民中引起了轩然大波。附近山寨的人们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纷纷联名按手印要求依法严惩罪犯,学校也发出了请愿书。

  邹春宝老泪纵横地说:“就这么一句简单的‘凶手能认罪服法’,就可免除死刑?杨远征残杀幼女,毁尸灭迹,手段残忍,并且既不是精神病人又不是投案自首者,在法院判决之前杨远征都没有立功的表现,何来可酌情从轻处理?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以从‘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他无罪,这样也算不冤枉好人,公安部门也可以对我孙女的案件继续侦查。但这样一方面认定凶手杨远征故意杀人罪成立,一方面又只判无期徒刑,实在让人难以理解!”目前,邹春宝一家已委托律师向湖南省检察院提起申诉。

  “此案确有其证据上的瑕疵”

  一位参与审理的法官对记者说,此案确有其证据上的瑕疵,缺少直接证据,如尸体上无精斑、指纹等直接物证,现场又缺少直接目击证人等,已发现的物证可证实小女孩在此处被侵害;究竟是谁所为,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从正面讲,缺少进一步的证据,从反面讲,无法排除是他人所为,被告人出于不可知的动机,而替他人顶罪的可能无法排除,就可能导致错杀。人命关天,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少杀、慎杀,杀就一定要不错杀,此案的错杀可能性确实很小,但无法彻底排除,哪怕只有万分之一。人世间能产生大的错误处,就是大的利害关系处,大失或大得之事。如果真就是那个万分之一的“一”,对于被告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错。法院判其死刑,说明也认可了现有证据的效力和检察院的指控,但没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所以给被告人暂留下一命,是相对审慎和负责的,也为以后其他可能的出现,留下了挽回错误的余地。如:一是新证据的出现,或是真正罪犯的查实等等,到时被告人还活着,就可改判嘛。但要是现在判死刑给枪毙了,将来我们怎么给骨灰平反?佘祥林案就是活的例子,社会上未公开的案例就更多了,有的已杀十多年,真凶出现了,教训太深了!

  这位法官还透露出自己的疑惑,这类案件,尽管为被害人申张了正义,但可能会错误地惩罚罪犯,侵犯犯人的权利。究竟是暂时保留这种申张,有余地先行惩罚,还是冒险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实在令人彷徨。“生命是不可逆的,保守是符合法律和司法官良心的,人命问题上一定要万分冷静、慎重、有保留。”这位法官最后强调说。

  对于这起奇特的案件,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会长马长生谈了他的看法:一、根据法院判决书公布的材料,被告人杨远征构成强奸罪,首先他在村里曾经多次骚扰妇女,并且见到被害人一个人独处时产生了主观上的强奸恶意;其次,发现被害人尸体时,其下半身呈赤裸状态;另外,被告人杨远征也供认了强奸行为,这些证据在逻辑上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杨远征的强奸行为,除非辩护方能提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强奸行为不存在。二、即使杨远征在实施强奸行为前因其他因素干扰而放弃,但他主观上想奸淫幼女的恶意也应该成为法院判决的从重情节。三、“认罪服法” 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而在这样一起恶性杀人案件中,以此“酌情从轻处理”是史无前例的。一审法院几乎将刑罚上可能的最优惠的处罚都给予了被告人,但其理由却显得非常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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