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国公安部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中规定,个人被罚款超过两千元,可要求举行听证。 未成年人、孕妇和老年人违反行政法规,只开罚款单,不进行拘留。
据中国官方的中新网的消息,今年8月24号中国公安部颁布施行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对这些新规定,在美国纽约的叶宁律师评论说,
“我觉得还是应该算是一个进步,当然是非常有限的进步。这个里面规定的两千块罚款以上要进行听证,这个应该说在某些成度上产生了一个平衡机制,对某些警察过分滥用权力的这种行为是可以起到一定的、有所收敛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在这个里面,如果是吊销营业执照,在这样一种行为当中如果按照以前的做法不给当时人申诉的权利或者听证的权利的话,吊销营业执照是直接严重地影响到当事人的生存权利的问题。你想在美国的话,对吊销执照的行为就规定必须要给予当事人以听证的机会。”
根据《规定》,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对其加重处罚。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听证的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主持人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定。对此,叶宁律师评论说,
“问题是‘罚款’和‘吊销执照’这是两类性质完全不一样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吊销执照’是一种严重的处罚行为,所以罚款两千块以上在公安局内部进行行政听证对于‘罚款来说应该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吊销执照’这种严重的行为也是由执行吊销执照的机构同时又给它进行听证的权利的话,那么效果可能就不会那么明显。当然我们要说明的是创设一种听证的机制对于减缓这种社会矛盾还是有一定的作用的,虽然听证的机构和进行惩罚的机构是同一个机构,但是由于它是由不同的官员、不同的警察在行使不同的职权,所以在警察和警察之间也可能多多少少起到一些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作用。”
根据《规定》,违法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对此,叶宁律师评论说,
“对特定的人群实行免于执行行政拘留的这种规定还是体现了人道主义的这种关切和人道主义精神。它的积极方面应该予以肯定。由于这个法规现在还是刚刚开始实施,那么它在执行过程当中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能在多大程度上消除或者减少警察滥用职权的这么一种作用呢?我们还要有待于观察。”
根据中国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