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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定罪依据 北京检察机关撤诉首例网上裸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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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161票  浏览93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7年4月16日 17:34

裸聊行为应单独入罪

近年来,网上色情从文字图片到视频再到裸聊,愈演愈烈。根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2006年11月14日公布的统计数字: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的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俗称“裸聊”)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有效线索1600余条,破获相关各类刑事和治安案件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1人,处理涉案人员370人。从去年9月底开始,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利用裸聊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专项行动。

关于利用互联网裸聊的法律认定,记者日前采访了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法学博士王新环。王新环介绍说,目前裸聊的动机、目的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填补精神空虚。为了追求自身的感官刺激,获得生理和心理的满足,同时也不乏有好奇者;二是以牟利为目的。为吸引网站人气和点击数,开办裸聊网站和组织色情淫秽表演的不法者,以吸引广告;三是实施违法犯罪。以裸聊诱惑为手段,搞网络诈骗和实施其他网络犯罪,以获取非法利益。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自己的特点,对裸聊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面临着不少法律上的难题。首先,通过语音、视频等现代通讯介质,看客虽然能达到生理与心理上的刺激,但看客与表演者并没有实际的、直接的身体接触,而且看客行为各具单独性、并未实际参与淫乱活动,这些都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行为特征。其次,利用网络聊天室进行色情活动与通常理解的传播也有区别。《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定罪处罚虽不以牟利目的为限,但仍然秉承数量标准的司法模式。因此,进入聊天室的人数、点击率、浏览率等是重要的处理依据,但没有刻录的淫秽画面事后的不可再现性,使得这些视频信息是否为淫秽物品的鉴定成为难题。

法规刚出台 面临被修订

王新环说,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并不存在法律缺位而只存在渐渐规范与改进问题。但裸聊案提醒我们:我国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是犯罪的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已经不适应惩治此类犯罪的需要。着意于维护网络秩序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裸聊行为入罪是必要的。也许是网络作为新的领域发展十分迅速,也可能立法者受专业技术知识能力的局限,两高对涉嫌网络色情犯罪的司法解释尚不完善。

通过对于本案的处理,作为承办人之所以会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疑问,究其原因就在于《解释》的制定,在使用一些术语时过于狭窄,造成适用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在覆盖面上出现了重大遗漏。这主要体现在按照《解释》的要求是以视频、音频、文字、图片等文件数和点击数作为认定标准的,由于网络视频聊天在技术上的特性决定了对于网络视频信息的存在形式除了解释中所规定的文件形式外,还包括了视频流形式,而这恰恰被司法解释的制定者所忽略了,显然制定者并不完全熟悉现在一些网络不法活动的特点,以致出现了立法上的漏洞造成一个刚刚制定的司法解释就有可能需要再次修订的问题,这是与法的稳定性、灵活性原则相违背的,因此有学者建议未来在就某一专业问题开展立法活动时应当打破部门局限,吸收该专业人员作为立法活动中的顾问,从而保证立法活动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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