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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押法官离奇猝死案曝露逼供传统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南风窗   发布者:网络转载
热度321票  浏览139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7年5月21日 20:31

  在现实的中国,被羁押人员意外死亡的事件并不少见,但2007年4月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在押法官离奇死亡”的案件,再次令社会和司法界意识到了一些令人不安的事实。

 

  有分析称,虽然当地有关部门出具了“死亡报告”,但谜一样的事件经过却无不在拷问中国司法刑讯逼供的传统与程序正义的缺位。

  《南风窗》的文章称,桂林市平乐县法院民二庭法官黎朝阳的亲属4月2日中午接到法院官员通知,“一起到(关押黎朝阳的)兴安县看守所去看看”。黎朝阳的妻子、弟弟和妹妹随法院领导去到兴安县看守所,被看守所所长告知“黎朝阳已于2日上午8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且死因不明”。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次日看守所同意让查看了停放在县殡仪馆的尸体,家属却“发现死者从头到脚都有明显伤痕,上嘴唇有一处约15厘米长已被缝合的伤口,上门牙也断了一颗”。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医韦华生对黎朝阳身上的伤痕一一作了解释后表示:“我们排除黎朝阳中毒、受刑讯逼供的可能。” 黎朝阳的妹妹黎秀清当即表示,“我们不能接受这样的结论。我们肯定会请律师打官司,希望得到更多社会力量的关注。”

不明的真相

  按照黎秀清的回忆:3月22日桂林市检察院反贪部门传唤黎朝阳;23日黎被以“涉嫌受贿”被收押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24日黎朝阳妻子接到桂林市雁山区公安分局拘留黎的通知书;25日、26日亲属两次送钱物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均未见到黎;后来才知道26日黎被转至兴安县看守所关押;4月2日接到法院通知后到看守所得知黎朝阳死亡;3日在殡仪馆见到黎朝阳全身伤痕累累的尸体,当晚转送至桂林市殡仪馆保存;4日,法医在桂林市殡仪馆解剖室对黎尸体进行解剖鉴定;4月5日,家属开始在桂林本地的论坛上发布关于此事的帖子,但很快被删除。

  而家属后来到看守所要黎朝阳生前衣服的请求被拒绝,“一名官员说,因为衣服上沾满屎尿,已经扔到垃圾坑了。”黎秀清说,“我们甚至找遍了看守所外的垃圾坑,仍然一无所获。”

  桂林市检察院人士不断对媒体表示:“第一,黎朝阳的确涉嫌受贿;第二,检察院依法依程序办案,没有任何人打黎朝阳;第三,检察院没有派人去兴安县看守所提审过黎朝阳,他的死亡与检察院无关。”检察院甚至还透露,经调查组初步鉴定,黎朝阳为自杀。

逼供传统

  黎秀清说:“如果不是亲眼看见自己哥哥身上的伤痕,我从来就不敢想象一个健康的人能够在检察院和公安局的控制下变成这样,何况他还是一名法官。”黎秀清表示,参与抢救的一名医生告诉她,黎朝阳送到医院时是裹在一床被子里的,身上未着衣物,浑身青紫。

  对于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医韦华生对黎朝阳死因的解释,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常林表示,“司法机关的政绩是按照其破案率来评估的。因此逼问出更多的口供,拿到更多的证据,抓到更多的罪犯符合他们自身的利益。”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问题是,政府究竟应该在司法活动中扮演什么角色才算是恰如其分的?

  目前,公安、国安和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都是秘密进行的,嫌犯的家属、辩护律师甚至受害人均不得直接参与,更谈不上对侦查权的监督了。韦锋认为,司法恶行的不断出现,原因仍然来自于司法部门“重口供,轻证据”,或者“有了口供就能找到证据”的传统思想,所以,只要希望获得证据,办案人员们将使尽一切手段。于是,轮番审讯、不让坐下和睡觉、辱骂和威胁,甚至殴打等情况屡见不鲜。

程序正义缺位

  文章称,许多被刑讯逼供等司法恶行摧残过的人不一定会反映,或者反映不一定会有结果,甚至遭遇更大的麻烦,而作为刑讯逼供一方,如果由此真的破了案件,许多之前的恶行基本就无人追究了。这符合中国人“追求终结正义”的传统思想,即只要结果是正义的,过程如何并不重要。

  韦峰表示,《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是让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家机构互相制约和监督,但是现实中是检察院可以监督另外两家,但是没有哪家可以监督检察院,这样背离了法制平衡的原则。他说:“本来拥有侦查权的只能是公安局和国家安全局,但是检察院为了加强自己的权力,把反贪、反职务犯罪机构纳为己有,同样就拥有了侦查权,使得反贪部门在办理案件时成为‘自侦自办’,很难保证公正执法。”

  桂林市有关司法人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既要办理经济、渎职等方面的自侦案件,还有权对公安、法院办案行使监督权。包括法官涉嫌经济犯罪也由检察院侦办,但是谁来对检察院办案进行监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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