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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工厂解雇22名乙肝病毒携带者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R-F-A   发布者:高山
热度136票  浏览144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7年2月03日 12:49
江苏省吴江一家工厂解雇22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引起社会对乙肝歧视问题的关注,一名被解雇的工人据理力争,获得经济赔偿。

据”江南时报”报道,江苏省吴江一家电子企业一个月前在公司每年一度的职工体检中,共查出了22名工人携带乙肝病毒。公司在得知体检结果后,立即解雇了这些员工。这一作法不符合中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有关不得歧视传染病原携带者的规定。在中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保障(试行)》中,也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

总部设在北京的“ 益仁平中心”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面向公共卫生领域服务,近期重点参与艾滋病及肝炎的防治工作。该中心负责人陆军说, 吴江这家企业解雇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做法在中国并不是一个孤立现象,

“根据中华协会的统计,中国1亿2千万乙肝携带者有52%失去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这种受歧视的情况在劳动和教育领域是非常普遍的。”

记者:“中国的传染病法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国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这个法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一方面这部法律本身只是笼统的原则性的规定,没有一个实施细则。什么样行为因该被界定为歧视?以及歧视事件发生之后,被歧视的受害者能够得到什么样途径的救济?以及歧视乙肝携带者的人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罚?这些法律都没有规定。”

“ 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说,中国有法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乙肝病原携带者也可以担任公务员。吴江这家公司以携带乙肝病毒为由解雇22名员工说明,在中国,“乙肝歧视”依然存在,

“在大量的中国法律里有相当多的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性规定。很多法律本身就具有歧视性,中国的歧视事件很多都是制度性歧视。比如说今年全国人大正在立法的劳动法里就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这就会导致用人单位对身体不好的劳动者产生歧视,就为这种潜在歧视大开绿灯。”

现旅居美国华盛顿的原陕西人民医院医生金福生医生表示,用人单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没有医学根据。从医学的角度讲,一般工作性接触是不会传染乙肝的,

“从医学角度讲,乙肝是通过输血传播。不能因为他们员工是携带者就解雇他们。”

金福生医生表示,乙肝传播的途径主要是:血液传播、母婴垂直传播、性传播三种。乙肝病人只要肝脏功能正常,完全可以从事正常的工作和学习,人们应该对病人持宽容态度,不应该歧视。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完全能进行正常的工作、生活,一般的工作、就餐是不会传染给他人的,

“知道他是携带者,那他在工伤或者是有割伤的情况,就要处理掉血液不要接触血液就不会传染。”

“ 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说,目前他们正在帮助吴江县这些因为查处乙肝病毒而被解雇的工人寻求法律帮助,把违法企业告上法庭,以讨回公道。《江南时报》的报道说,在被开除的22名工人中,有一名女工已经在律师的帮助下,经过艰苦的努力,据理力争,获得了公司1.8万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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