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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判隐瞒境外存款罪 公务员美国存款300万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三秦都市报   发布者:网络转载
热度70票  浏览248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7年1月24日 18:37
记者上海市检察院了解到,检察机关在查办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张伟民职务犯罪并提起公诉后,张伟民被法院判定犯有隐瞒境外存款罪。这是上海查获的首例隐瞒境外存款犯罪案件。

  2005年,张伟民在担任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期间,以妻子潘学华(另案处理)的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账户,存入巨额外币存款,未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后又转汇至美国,隐瞒了境外存款事实。

案发后,检察机关从境外账户内查获折合人民币344万多元的港币及美元存款。

  此外,2004年至2005年间,张伟民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199万多元。1995年至2005年,张伟民多次收受他人贿赂352万多元。此外,检察机关依法查获张伟民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巨额财产,经查其中1300多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2006年底,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张伟民构成指控的全部事实和罪名,决定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其中,张伟民数罪并罚中的隐瞒境外存款犯罪是上海查获的首起这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表示,自1997年刑法设立这一罪名以来,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罪名处罚的案例还较为少见。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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